参保人员入院时应出示社保卡(医保卡),经医院经办人员和医疗保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确认人、卡相符后,医院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
参保人员在未与医疗保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入院三日内,由定点医院或参保患者本人及家属向医保局登记备案,如遇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10日。
定点医院可根据病情向患者收取本次住院总费用30%的预付金;出院时,参保人员应持卡与医院结清自费、部分自付、起付金、比例自付费用,基保、补保、公补支(赔)付和补助费用由定点医院与医保局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