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化多层次医疗保险
《资阳市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为主,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医保”)、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充医保”)、公务员医疗补助为补充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辅助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制度覆盖各类人群,根据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由高到低分设四个档次,第一档次为最高档次,四个档次之间按相应条件进行转换。
第一部分 参(续)保和缴费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一)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退职人员。
(二)劳动年龄内具有本行政区域户籍或持有本行政区域居住证、暂住证或执业证照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均简称“个体人员”)
(三)具有本行政区域户籍的非从业成年人、未成年人(含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无本行政区域户籍的在校学生和幼儿)。
按照国家规定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了医保的,不得同时在本市参加,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二、参保档次选择
(一)用人单位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参加第一档次;确无力参加第一档次的困难企业,经职代会同意并报县级及以上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后,可以选择第二档次参保。
(二)个体人员选择参加第一、三、四档次。
(三)非从业成年人、未成年人选择参加第三档次或第四档次。
(四)无本行政区域户籍的在校学生、幼儿参加第四档次。
(五)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个档次参保(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续保除外)。
三、筹资标准
(一)基本医保
1.第一、二档次
(1)参保单位
第一档次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9%缴纳保费,其中单位7%,职工个人2%,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第二档次以上年度全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单位按5%缴纳。
上年度全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本年度全市最低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以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缴费额度。2017年最低缴费基数48380元。
(2)个体参保人员
第一档次按最低缴费基数的8.5%缴纳保费,2017年缴费金额为4112元。
第二档次(原单建统筹)按最低缴费基数的5%缴纳保费,2017年缴费金额为2419元。
2.第三、四档次
(1)第三、四档次缴费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
(2)筹资比例分别为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2017年第三、四档次个人缴费金额分别为300元和150元。
(3)政府补助标准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4)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转非超龄人员(2008年4月11日以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在批准征地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征地时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参加第三档次,基本医保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五保户、孤儿、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低保对象,重型精神病、艾滋病患者参加基本医保资助办法按各县(区)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执行。资助对象如同时具两种或两种以上资助条件,只以一种条件(身份)享受政府资助,就高不就低。
(6)统筹年度内出生的新生儿,其父或母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医保的,当年不缴费,享受第四档次待遇。
年度筹资标准由市人社局、财政局适时公布。
(二)工伤生育医疗保险
公务员管理单位(含参公单位)参加工伤生育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工伤生育医保”),保费由单位分别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25%缴纳。
(三)大病医保
各档次大病医保所需资金从相应档次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
(四)补充医保
1.参加基本医保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参加补充医保。第一、二档次补充医保费由单位或个人缴纳,也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第三、四档次由个人缴纳。
2.第一、二档次补充医保费按全市最低缴费基数的1%左右征缴,2017年缴费金额为480元;第三档次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征缴,2017年缴费金额为220元;第四档次按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左右征缴,2017年缴费金额为30元。
年度缴费标准由市人社局、财政局适时公布。
参保人员无论是否享受过医保待遇,已缴纳的各险种保费均不予退还。
四、最低实际缴费年限
(一)第一、二档次设置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全市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男25年、女20年。
(二)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转业退伍军人除外)。
(三)已达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
五、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免责期、等待期
(一)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入人员可根据相应条件在第一、三、四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续保。
(二)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按相应条件在相邻档次中转换的,由高档次向低档次转移,不设等待期;由低档次向高档次逐档转移的,从缴费之日起设置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内仍享受原档次待遇,期满后享受转入档次待遇;由低档次向高档次跨档次转换的,设置12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内仍享受原档次待遇,期满后享受转入档次待遇。
劳动年龄内参保人员可申请从第三、四档次向第一档次转换。
(三)初次参保(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录人员、未成年人除外)、断保3个月(含)以上重新参保的,从缴费之日起设定6个月免责期;断保一年以上不再补缴断保期间保费,原有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缴费年限折合和视同
(一)第二档次转换为第一档次,应由单位和个人补缴历年第一档次和第二档次缴费差额后,才能享受第一档次基本医保待遇,补缴的保费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二)第三、四档次向第一档次转档,分别按转档当年第三、四档次基本医保实际缴费额度(含政府补助)与第一档次个体人员基本医保缴费额度计算折合缴费年限。
(三)2000年12月以前原企业职工大病统筹的缴费年限每2年折合1年第一档次缴费年限。
(四)2000年12月以后原企业职工大病统筹的缴费年限每1年折合1年第一档次缴费年限。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选择参加第一档次的,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或参保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确认视同缴费年限,须提供入伍及退伍档案(复印件应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等相关资料。
七、参保登记缴费
(一)第一、二档次
1.参保单位
(1)登记缴费。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申请办理,企业提供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五证合一)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核准执业证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登记证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公管理相关文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提供单位申请等相关证件和资料。
每月15日为申报截止日期,16日以后申报下月有效;每月25日(含)前,按《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缴纳保费。
(2)变更登记。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发生变化,因解散、破产、撤销、改制、合并等原因导致单位信息变化,人员增减变化等,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分别持相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文件)、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招录用文件、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辞退辞职批准文件、退休文件、死亡证明等资料向所属社保局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2.个体人员
在所属社保局办理,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曾经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应提供原参保地社保(医保)局开具的参保缴费证明材料;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相应证明。
(二)第三、四档次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的城乡居民于每年11月至次年2月底集中办理次年参保登记缴费事宜。
2.成年人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籍人员中有在本行政区域外参保的,还应提供参保地出具的参保凭证)、未成年人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等资料到所属乡镇(村)、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家庭成员应全部参保,自愿选择同一档次。特殊人群相关证明材料按各县(区)相关规定提供。
3.无本行政区域户籍的在校学生和幼儿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参保,保费由学校代扣代缴。
八、续保登记缴费
(一)第一、二档次
1.参保单位
于当年1至3月到所属社保局办理,提交《资阳市社会保险统一征收单位参保审批表》、《资阳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资阳市社会保险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年度申报表》、《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公示及个人账户对账情况反馈表》。其余月份视情况申报调整。
2.个体参保人员
由所属社保局指定银行按年或月代扣代缴。
3.欠费清缴
参保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转让后的单位负责缴纳所欠的医保费及滞纳金。
社保局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有关规定对欠缴医保费的单位进行清缴;清缴期间,参保人员不享受医保待遇。
4.退休清缴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含因病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的次月须进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医保费清缴;清缴时累计缴费达到或超过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清缴时未达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按清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进行一次性清缴,清缴后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清缴时单位或个人确因缴费困难的,由单位或个人向社保局五险统征窗口申请并签订协议后,可分二至三次缴清,首次清缴额不得少于清缴总额的三分之一,总额缴清之前,享受在职职工医保相关待遇。退休清缴的基本医保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逐年按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二)第三、四档次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1月至次年2月底集中组织参保人员办理续保登记缴费。
2.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或身份证到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医保局”)指定的银行网点或到乡镇(村)、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刷卡缴费;与银行签订了《代扣代缴协议》的,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医保费足额存入代扣银行账户。
3.无本行政区域户籍的在校学生和幼儿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续保缴费。
4.特殊人群所需相关证明材料按各县(区)相关规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