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通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主要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对于急诊、抢救期间所需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使用可适当放宽范围,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