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社会办医促进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5-01-13

省卫生计生委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社会办医促进工程

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4〕425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地税局、政府金融办、科学城卫生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社会办医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1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社会办医促进工程实施意
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卫生计生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地税局

                   省政府金融办

                              2014年12月22日

关于社会办医促进工程的实施意见

  加快推进社会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核心要素,是转变卫生发展方式、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有效举措,是增加卫生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社会办医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14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要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经济社会规划统筹考虑,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通过科学规划、对口支援、提升能力及强化监管等措施,重点发展一批规模大、质量高、服务好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现与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构建多元办医格局。力争到2017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住院服务量占总量的25%。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引导。
  各地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发展规模,留出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适当放宽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限制,优先满足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求;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组改制,优先支持医疗实力强、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改组改制,同时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加大扶持力度。
  1.放宽办医条件。放宽举办主体和服务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省内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二级以上妇儿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促进医养融合。按照逐步放开、风险可控的原则,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鼓励港澳资本在省会城市举办独资医疗机构。    
  2.放开大型设备配置限制。各地在制定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放开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医疗设备购置许可限制,对配置申请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对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方面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对新建社会办医疗机构可按照建设方案拟定的科室、场地、人员等条件予以配置评估。如符合配置要求,允许其配置,并在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支持设置区域性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中心或第三方独立实验室等新型业态,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促进资源充分有效利用。
  3.畅通审批流程。各地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范以外的歧视性限制条件,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通过增设服务窗口、增加服务人员,实行“一站式”服务,严控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简化对康复、老年病、儿童、护理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
  4.强化对口支援。继续部署省部级三甲医院对规模大、投资额高的民营医院进行对口支援,从技术、管理、人力资源、学科发展给予全方位扶持。2015年起,进一步扩大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施对口支援的范围,将通过二级医院评审和投资规模达到三级医院或床位数达到一定规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对口支援体系,积极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快速发展。
   5.落实价格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医疗服务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
   6.完善土地政策。指导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完善健康服务业用地布局,按国标上限提高用地比例,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调整城市用地结构,适当增加健康服务业用地比例,明确用地性质、开发建设强度和四至范围。各地要将社会办医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做好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对符合规定可以修改规划的重大社会办医项目用地,确实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的,在不占用基本农田前提下,及时依法予以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社会办医创造平等的用地环境,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用地支持政策。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医疗机构建设发展需求,将社会办医项目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可优先用于社会办医项目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社会办医项目用地,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供应,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支持社会资本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医疗机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7.优化财税政策。完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财政资金补助范围。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对认定后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落实免税收入优惠。
   8.完善投融资政策。积极完善投融资政策,引导行业扩宽投资渠道,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对社会办医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积极协调融资性担保机构解决社会办医贷款抵押问题,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增加医疗机构及其建设项目资金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分担医疗执业风险,推进营造良好医疗执业环境。
   9.促进公平发展。各地要逐项清理阻碍社会办医的不合理规定,落实社会办医和公立医院同等待遇,发挥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院等级评审。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热、用气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新建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按规定办理医保定点。
   10.健全退出机制。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时,要依法清算办医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凡是政府划拨以及企业赞助投资、社会捐资形成的资产,均要上交并纳入社会公共资产进行管理,同时要留足所欠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偿还债务等费用,并做好工伤职工的安置工作,剩余部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提升服务能力。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省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着力解决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培养培训渠道不畅等问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提供不少于20个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到市属大型综合医院进修的名额。各地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所需专业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引进各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在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技术技能培训等方面,要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一视同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教育培训经费。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探索医师区域注册,简化注册程序,医师参加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执行备案制度,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鼓励三级甲等医院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医师多点执业协议,每家医院每年至少派出10名主任医师到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鼓励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利用周末、夜班等业余时间到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依法办理多点执业有关手续。探索建立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工龄计算、参加事业单位保险以及人事聘用等方面的衔接机制。
  3.支持重点专科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将其统一纳入区域内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社会办医疗机构获得国家和省市级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在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同等对待。
  4.开展信息化建设。围绕社会办医,重点打造一批提供实验实训、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等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平台服务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社会办医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实现与人口健康、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协同开展医疗服务,并纳入全省数字化医院检查评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医疗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信息,畅通社会办医疗机构获取相关政策信息的渠道,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占用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享有平等权益。    
 (四)加强行业监管。
  1.强化执业监管。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据“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制。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的医疗质量、医德医风、诚信服务等医疗管理考核和评价标准。建立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约谈整改制度,重点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执业行为、执业人员进行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逐步建立本地区医疗服务信息平台,定期公布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绩效考核等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发挥社会组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经营性质等方面的监管作用,建立统一立体的监管体系,实现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倡导行业自律。支持和鼓励有关社会组织在业务范围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维护社会办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成立行业协会。

  三、保障措施

  各地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争取将社会办医工程列入当地发展健康服务业重点考核和督办项目,强力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特别是要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协调发改、人社、财政、税务、价格、土地、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全面落实社会办医促进工程各项措施。


分享